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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某仪官商勾结、贪赃枉法、玩忽职守违法违规的检举信

关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查某仪

官商勾结、贪赃枉法、玩忽职守违法违规的

检 举 信

江苏省纪监委并张书记:

  现举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查某仪官商勾结、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如下:

  一、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1)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如“南京石化商品合约交易中心”准予行政许可。

  工商信息登记显示,南京石化于2014年8月27日在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4000万元,与省政府规定的应注册资本相差6000万元(证据1:工商信息)。

  根据《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金融办发(2013)48号第十二条“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其中货币额不得少于50%”的规定,南京石化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并且,存在虚假注册、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导致维权群众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来源。

  2014年8月26日,省金融办以苏金融办发(2014)149号文件,批准南京石化正式开业。其中,批复第二项认可“南京石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第三项要求南京石化“持此批复,办理工商登记等”。

  查某仪身为省金融局局长,在明知南京石化注册资本未依法依规实缴的情况下,仍准予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74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依法应予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违反国务院《期货管理条例》有关强制性规定,擅自越权审批,被多家人民法院判决为非法期货交易。(证据2: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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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玩忽职守,渎职失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越权滥批,只批不管,疏于监管,严重不作为。如南京石化,欺骗全国40000多人炒作非法期货燃油,造成巨大资金损失,导致诸多家庭倾家荡产、债台高筑,曾发生多起群体维权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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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交易场所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上要求投资者为行业内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三条“严禁交易场所及其业务相关机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下列行为:(二)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参与交易”。

  南京石化在违法取得省金融办行政许可后,公然违反上述规定,不择手段发展自然人为投资者,宣称公司是央企背景,银行托管。检举人就是其中的一个,在南京石化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下,被诱骗参与燃油交易,致使170余万元的资金血本无归。作为批准和监管部门的局长,其毫无疑问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2)《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交易场所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占用投资者资金或其他资产;(六)虚设账户;(七)虚拟资金交易”。

  南京石化在经营过程中,打着资金银行托管的名义,通过第三方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虚假设立托管账户4301021119100262237及其项下的二级账户,将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转入大股东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石化实则为同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均为梁金达)占有并挪用归还其巨额欠款【证据3:天津高院(2017)津民终7号、8号、9号,涉案金额分别为28854897.4元、65318264.68元、44146176.7元(均不含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而投资者在交易中,所看到的电子盘面实际是南京石化的虚拟资金交易。作为监管部门的金融局,任由南京石化侵害投资者利益,视而不见,难道不是玩忽职守?

  (3)《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交易场所应以自有资金,并根据业务规模提取风险准备,用于处置风险,补偿由于交易场所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余额达到一定数额时,经省金融办核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南京石化自开业以来,发展投资者40000多人,涉案金额保守估计在数百亿、甚至千亿以上,但是,其既未按规定以一亿元自有资金提取过风险金,更未根据业务规模提取风险金!甚至就没有设立风险金专户。省金融办作为批准和监管部门,难道没有发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吗?

  (4)《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交易场所,.....股权应适度分散,股东不少于5名,其中法人股东不少于2名。且主发起人必须为第一大股东。而南京石化表面看是八个股东,实质上就是同一个人——梁金达。如此明显的问题为什么能顺利批准?

  (5)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的企业,包括在各种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内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的买卖双方,均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商务部门的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2016年7月14日《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中,南京石化赫然在列,被列入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证据4:商务部回复)。但是,南京石化却能鹤立鸡群,屹立不倒。为什么?

  (6)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件明令禁止: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而诸如南京石化等平台自交易以来,全部品种均实行T+0交易,即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无时间间隔,当天可以无限制的进行交易。完全无视国务院的法规。名为现货,实质上开展的是期货交易!这又是为什么?

  (7)《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下列事项,必须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七)名称变更;(九)营业地址变更;(十四)申请停业;(十五)申请终止经营”,但是,南京石化均发生了这些事项,南京石化更名为南京智博能源科技、地址更是多次变更、停业转型,却从未按规定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而是直接由省金融办批准办理。这又又是为什么?

  (8)查某仪担任局长仅二个月,就急急忙忙把南京石化批准开业,而组建该公司的股东,是一个拖欠多家银行贷款达数十亿的老赖,更何况该公司股东的实控企业曾有行贿犯罪前科。受贿者已被判刑【证据5:皖(2014)来刑初字第00084号难道其中没有猫腻?

  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借贷纠纷。查斌仪以政府名义,多次介入南京石化董事长梁金达所控公司的金融借贷民事纠纷,并制作过多份会议纪要,向梁金达公司的多家债权人金融机构施压,企图免除债权人对企业的贷款罚息及复利【证据6: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质证阶段提交的证据及辩解等多份判决书

  综上所述,类似于南京石化的交易平台,在江苏省有很多家。这些平台,之所以敢无视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等法律法规和禁止性规定,逾越红线违法经营,根本原因与查斌仪及其掌管下监督部门的严重渎职、疏于监管、监督失职、故意违法违规有直接的责任,其中不排除存在官商勾结、贪赃枉法、巨额利益输送。

  望江苏省纪委监委能够引起高度重视,依法依规依纪彻查背后的腐败行为。                        (检举人: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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