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视国家法律为儿戏?
——读“上热搜!老师意外发现13岁学生已是公司老板”,不吐不快
巩 献 田
“老师意外发现13岁学生已是公司老板,网友:气质已上线!”
“5月10日,重庆。老师意外发现自己班里,一名13岁的学生已经是一家公司的老板,老师问开了什么公司?学生回答“网络科技公司,还有五六位员工。”
——https://new.qq.com/rain/a/20230511A05UVS00
一、如果这个消息真实,那么重庆市所属的政府部门,即给13岁学生注册公司的工商部门是做了一件违法的事情。
1、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网上有人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开公司”?
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作出与自己民事能力相匹配的民事行为,而公司设立需要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开设公司。”
——https://www.66law.cn/question/43663496.aspx(马兴宇和苏文新两位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假如这个13岁儿童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开展业务,进行交易活动,做买卖、订合同,那么,每一个事关买卖双方权益的行为,都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吗?那么,为什么其代理人(该儿童的父母)不直接自己注册公司呢?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主体如果知道其法人代表是未成年人,那么,还能与之进行交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开公司的法人代表不随身携带手机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吗?如果学校允许该生携带手机,那么,是否引起连锁反应,其他同学也要求带手机如何处理?学校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原则呢?
笔者不禁要问,是谁授予该工商部门的权力,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13岁儿童注册公司的?难道这不是视国家法律为儿戏吗?
当然,“童叟无欺”是中华民族优良的商业传统,但,这是指卖家对买家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讲究诚实信用,不是童叟自己卖货啊!
我国公安机关统计的财产欺诈立案数,已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占整个刑事立案不到百分之一,发展到2020年竟然占百分之四十!(见《中国法律年鉴》2021年)
财产欺诈立案数1981年占整个刑事立案的0.008,1991年占0.044,2001年占0.043,2011年占0.081,2016年占0.151,2017年占0.169,2018年占0.228,2019年占0.295,2020年竟然占0.401。
以上数字说明,我国财产诈骗案件的立案数是急剧上升的!(见图)
上图中,紫色线为刑事犯罪立案数,红色线为法院判处罪犯数,绿色线为诈骗案立案数。
难道就不担心这个未成年人受骗吗?
2、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如果允许这个儿童开公司,那么,能“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吗?
该生所在的学校如其他同学效法这个同学,提出也要开公司,学校如果不允许的话,那么,会不会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为根据,责怪学校不平等对待学生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