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读了一篇主张“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文章,批评福建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对一普通农民非常不起眼的“违法”行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特别赞扬了闽侯法院的的处理方式。强调这种处理方式是“人性化”执法。这实际上是用西方法律理念中的抽象的人性理论解读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理念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人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阶级社会里是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无产阶级意志和人民意志的表现。其执法本质是为人民服务,是“为民执法”观念。但媒体和法律界多年不讲法律的阶级性,不讲“为民执法”意识,这是错误的。应该《用“为民执法”取代“人性化执法”意识》。
读了昆仑策网6月16日署名陶余来同志的一篇文章《让人性化执法成为严格执法的有机内涵》(以下简称陶文,见附件)。文章主要批评福建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对一普通农民的错误的执法行为。
2019年9月,福建闽侯农民陈依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转手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依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但陈依伯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2022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催告并加处罚款5万元,并于2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近日,该案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获利金额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文章还例举安徽合肥等一些地方发生的饭店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被处罚的事。有专家认为,在罚款之余,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还有专家建议,在罚款的时候能否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对多次引导培训后依然产生违法行为的商家再进行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文章认为,福建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民的执法行为属于“非人性化执法”,应当用“人性化执法取而代之。理由一是,此案为什么处罚陈依伯,而不处罚收购其芹菜且相对更有实力的“某蔬菜批发商行”。其中是不是存在选择性寻找执法对象问题。二是,“本案生效后,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闽侯法院还就相关行政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这里,只是“建议”尚嫌不够,只有进一步将“建议”完善为法规、律条,“相关行政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落到实处。三是,根本解决食品安全与“老农卖菜”的矛盾必须受到重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方面人们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又对“陈依伯卖菜”等弱势群体的生活处境抱有朴素的同情。解决这一矛盾,市场监管部门首先需要加大宣传,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也就是在事前服务上下功夫,坚持“初犯不罚”的人性化执法,并对初犯行为进行网上备案登记。逐步做到,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菜市场都设有蔬菜质检处(不能让蔬菜批发商行自检自卖),菜农卖菜前必须送检,菜贩贩菜必须检验合格,无论菜农还是菜贩,都必须严格执行“持证销售”。在这样的基础上,再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搭车销售”(只部分送检,再乘机搭售不合格产品)且非初犯的经营者予以重罚。四是,用严格的市场监管,倒逼中国农业尽快转型升级,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规范化生产之路。
笔者完全赞成文中提到的闽侯法院对这一农民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也赞成部分专家对安徽“拍黄瓜”事件的分析处理意见,也赞成陶文对这起执法行为是非对错的分析。但笔者反对把这种错误的执法行为归结为“非人性执法”,主张用“人性化执法”观念取而代之。这实际说明了陶文对社会主义法制本质的错误的理解,用这种模糊不清的实际是西方法制理念的“人性化”概念解读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
首先解读一下“人性化”概念。
“人性”概念在改革开放前,一律斥之为“资产阶级人性”,这种极其简单化的方法是错误的。笔者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学者并不反对使用“人性”概念,关键在于什么是“人性”?是用唯心史观还是用唯物史观解读之。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理论家主张用人道主义反对神道主义,用“人性”反对“神学”,这种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鸣锣开道,是有极大历史进步作用。但这种理论的最终落脚点和最终目的是论证资本主义剥削压迫制度的永恒合理性和不可改变性。马克思恩格斯一介入社会生活就发现了这种社会的弊端,本质上仍然是是用一种新的剥削压迫制度去取代另一种剥削压迫制度。马克思接受了空想社会主义要“消灭私有制”的结论,但需要从理论上科学论证资本主义的暂时性、合理性和灭亡的必然性,就需要提倡一种科学的历史观。因此马克思在1845年所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分析批判了资产阶级的理论武器即费尔巴哈的人道主义主义或者说资产阶级的人的本质论、人的本性论,或者说“人性论”。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这里批判了费尔巴哈把人只是看做纯自然的生理意义上的吃喝性行为意义上的人。人的本质、本性应该是把人与它最邻近的事物动物根本区别的属性。
马克思把人特有的属性称之为“人性”,包括三点:一是劳动实践的人。二是人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三是人是具体的历史的人,在阶级社会里,人的本质、本性就是阶级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并不反对“人性”概念,马克思反对的是离开劳动实践、离开历史的社会关系,离开阶级性抽象地谈论“人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并不绝对反对陶文使用“人性化”,但陶文这里并没有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理论”具体解释究竟什么叫“人性化执法”,这里讲的“人”究竟是指什么?“人性”究竟是什么?“人性化执法”究竟指什么内容?这里又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及其观念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在当今社会生产关系要么是私有制基础的法制社会及其法治理念,要么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法制社会及其法治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前者是代表少数人根本利益的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表现,后者是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表现。因此法律的本质要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要么是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人民意志的表现。法律的作用是强制力和非强制力的统一,是镇压和保护的统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敌对势力的镇压和对人民利益的保护。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法律的目的也是通过强制力和非强制力的统一、镇压和保护的统一,惩罚和教育的统一,其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人民群众。毛主席时代,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们的公检法是人民公安、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所以毛主席说,我们的国家干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和西方等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根区区别。简单化说,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执法行为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为民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对敌对势力的镇压也是“为民执法”。同时,“为民执法”还包含着教育,包含着对违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把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过程只是理解为强制力和惩罚的过程。这是“人性化执法”的具体内容。离开这些具体内容,只是抽象地谈“人性化执法”,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但是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确实而且特别强调法律意识、法制建设,制定好形成了了许多法律条文。可是却基本不提法律的阶级性、不提法治建设中的“为民执法意识”。去年中央某个关于法制建设的重要文件,只字不提“法律的阶级性”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法学观点。当今社会存在许许多多的违法现象,尤其在官员队伍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比比皆是。什么原因呢?公检法系统揭露出来的官员腐败分子还少吗,他们中的犯罪率比普通百姓比例高得多,根本原因就是这些官员和腐败者的世界观彻头彻尾的剥削阶级化了。有这种世界观的人能够有“为民执法意识”吗?
举几个例子:一是太原2014年周秀云事件。农民工因讨薪被公安部门界定为违法,农民工妻子反对他们的“执法犯法”行为,于是一警察用对待犯罪分子的所谓“一个动作”扭断了周秀云的脖子。这种对待一个普通妇女的暴力执法行为叫做“为民执法”吗?转年四川阆中法院竟然公开批斗农民工的所谓“恶意讨薪”行为……
前两年,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对外发布,私营企业主犯法现象,可判可不判的就不判。今年3月,海南法院也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请问,这样的法规为什么要对所谓“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呢?……这难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对普通百姓涉案人员也是采取这种态度吗?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能够感觉到,当今公检法的执法行为大多是对普通百姓、对弱势群众执法极其严格、严厉。而对各级官员包括私营企业家的犯法、犯罪行为能轻则轻,能不判则不判。这难道不是“执法犯法”“知法犯法”吗?这难道是“为民执法”意识吗?
一是他们秉承权力意志,领导说是“犯法”,他们不分青红皂白,执行领导意志就是“执法”。二是他们奉行“金钱意识”,借所谓执法行为,进行圈钱,把执法变成了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现象也同样比比皆是。
再回到陶文中的农民“违法”现象和对这种现象的“执法”的评价上。陶文中的农民陈依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转手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4元。农民的行为是无知初犯,又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对这种极其轻微的犯法行为没收14元已经是“惩罚”了,为什么还要“处以罚款5万元”。这5万元对老实巴交的一个普通弱势农民可能会要了他全家的命。联想到整个社会对城市城管人员“粗暴执法”行为的反感和痛恨(前不久,某地几名城管人员不慎落水,周围群众没有一个人出手相救的),难道不是说明这些城管人员的执法意识是“权力执法”、“金钱执法”、“暴力执法”吗?他们头脑中没有一丝一毫的“为民执法”理念。
从上述意义上说,陶文对“市场监管部门”的错误的执法理念及行为的批判是正确的,对闽侯法院及部分法律专家的评论的肯定也是正确的。但他没有讲清楚马克思主义的“人性化执法”究竟是什么?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人性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就是毛主席所说的“为人民服务”。“人性化执法”具体化就是“为民执法”。不讲“人性化”的阶级性,不讲“人性化执法”的具体的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只是抽象地讲“人性化执法”,实质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含义,用这种模棱两可的极易给人误解的概念来解读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科学的法律理念。实际是陶文自觉不自觉地或者说程度不同地受到西方政治学、西方法律理论的“人性论”思想影响的结果。它也是当今中国社会受到西方文化严重渗透和影响的结果。因此笔者建议,当今中国社会特别是各级官员和学者特别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政治学、法学、文学理论,抵制和批判西方的各种错误思潮特别是抽象的“人性化”思潮对中国当代社会的影响。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陶余来:让人性化执法成为严格执法的有机内涵
作者:陶余来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3-06-16
2019年9月,福建闽侯农民陈依伯以122.5元买下邻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转手卖给某蔬菜批发商行,赚了14元。次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该批芹菜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陈依伯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但陈依伯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2022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催告并加处罚款5万元,并于2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一审闽侯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近日,该案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一审裁定。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获利金额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案发后能配合调查,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此案让人联想起前一阵子安徽合肥等一些地方发生的饭店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被处罚的事。有专家认为,在罚款之余,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还有专家建议,在罚款的时候能否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对多次引导培训后依然产生违法行为的商家再进行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照尘埃落定后的“拍黄瓜”案,闽侯市场监管部门对老农卖菜问题处置失当所在不言自明。然而“陈依伯卖菜案”仍然发人深思。
【……省略N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