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USA统治团伙曾违反国际公法,在七十年前的侵朝战争中策划实施过细菌战。
那次细菌战的时间段主要在西元1952年1至3月,方式是秘密派出军机,在朝鲜北方和我国东北部分边境地区投下细菌弹,弹壳中装满细菌粉剂或带菌昆虫。后来,主要由于其反人类罪行被曝光,引起世界关注,害怕继续下去会被人赃俱获、无法抵赖,USA统治团伙才不得不收手。
关于那次细菌战给中、朝军民造成的损害,据新华社原北京军区支社社长陈辉披露:
【“据统计,在细菌战过程中,……确诊和疑似与细菌战有关的传染病患者384名,死亡126名,其中包括确诊和疑似的鼠疫患者57名,死亡7名;疑似霍乱患者13名,死亡7名;确诊天花患者6名。”(见《志愿军军长牺牲于美军细菌战——从新型肺炎谈朝鲜战争美利坚播撒瘟疫》)】
权威的《抗美援朝战争史》中则提到:
【“1952年2月20日至3月9日,在朝鲜北方的居民中,有13人被传染了霍乱,其中9人死亡;2月25日至3月11日,朝鲜安州附近的发南里,由于美军在该地区撒布了带有鼠疫杆菌的跳蚤,致使这个约600人的村庄中有50人患了鼠疫,其中36人死亡;3月份,在中国人民志愿军中,患鼠疫者16人,患脑炎与脑膜炎者44人,其中死亡16人,患其它急性病症者43人,其中20人死亡。”(见《抗美援朝战争史》下卷,页219,军事科学出版社西元2011年2月出版。)】
据陈辉文中披露,当时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第六十七军军长李湘也在敌军实施的细菌战中因感染细菌而牺牲,他是因细菌战而“死亡人员中职务最高的”,“也是朝鲜战争中志愿军损失职务最高的指挥员”。
当年,中、朝两国政府在揭露USA细菌战罪行时提供了许多证据,但上述遭受损害的详细情况,包括李湘军长牺牲的原因,当年应该并未公开——用现在某些人惯常使用的词儿,就是“瞒报”。
那么,抗美援朝中,我方为什么“瞒报”敌人细菌战损害的部份详情呢?
陈辉的文章提到:
【“1980年4月,时任志愿军67军副军长兼199师师长、离休前为第二炮兵司令员的李水清回忆说,李湘军长牺牲后,过了很长时间我才知道,领导说:军长是被美帝细菌弹感染,导致败血症牺牲的,对外要保密,不能长了敌人的威风,灭了自己的志气。”】
这自然是“瞒报”的原因之一,但显然并非主要的原因。
西元1952年2月21日,中央军委在就反细菌战问题发给志愿军和东北军区的指示中提到:
【“现在的重要问题是必须抓紧每一分每一秒钟的时间,进行细菌散布区的消毒和隔离,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但在部队中则亦应特别注意不要造成惊慌和恐怖。”(见《抗美援朝战争史》下卷,页222)】
避免部队中出现“惊慌和恐怖”的情绪,这当然是适当“瞒报”的重要原因,但仍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最主要的原因,是防止敌人获得与细菌武器使用效果有关的数据和详情。
当年,中、朝部队击落了一些投掷细菌弹的敌机,俘虏了二十五名飞行员,从他们的供词中判明,USA统治团伙秘密实施细菌战的目的,除了企图伤害中朝军队、以恐怖主义手段动摇我方意志以在停战谈判中获利、发泄其被我志愿军击退惨败的恼怒等等之外,还希望“在朝鲜实际战场的情况下使用此类武器,以试验其效果”,并为“可能根据以后的情况,予以扩大”细菌战取得实战经验。(见《抗美援朝战争史》下卷,页230—231)
细菌武器是以引发急性、危重传染病的方式攻击人,它的攻击效能,需要根据人体经受攻击后的致病状况、它所导致的致病与致死数据才能准确判明,并据此进行“改进、提高”。抗战中,日寇研制细菌武器的“七三一部队”就是以中、朝老百姓和苏联、外蒙战俘及西方国家战俘进行细菌病毒“活体实验”的,USA的某些“科学机构”也曾在国内暗中进行过病毒人体试验。
丧心病狂的USA统治团伙自然是极欲获取其细菌武器的“实战试验”效果的。比如,当时李湘军长“脸上长了个小疖子,已经挤破了”,被细菌感染后“回到军部第二天脸就肿了”,很快发展到“脑肿胀得像水桶一样粗大”,不久“病情转化为败血症和脑膜炎,从发病到去世,前后只有8天时间”,(见《志愿军军长牺牲于美军细菌战——从新型肺炎谈朝鲜战争美利坚播撒瘟疫》)这些详情显然有助于细菌战罪犯们了解其细菌武器的效能。至于中、朝军民被细菌武器致病的人数、致死的人数,更是其全面评估“试验效果”的必要资料。
西元1952年9月,由瑞典、巴西、意大利、法国、英国、苏联、中国等国著名科学家组成的“调查在朝鲜和中国的细菌战事实国际科学委员会”,经实地调查后完成的《调查报告》中就严正声明:
【“委员会不能向世界提供下面各项的具体数字:朝鲜和中国被杀害的平民的总数,总发病率,及死亡率等等。那样做是不适宜的,因为那就是向应负事件责任的方面供给以最后的重要资料。”(见“人民网”资料《调查在朝鲜和中国的细菌战事实国际科学委员会报告书及附件》,原载西元1952年9月17日《人民日报》)】
这也正是抗美援朝中,我方“瞒报”敌人细菌战损害的部分详情的最主要原因。
前事莫忘,后事之师。当下,在管控、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之时,不论这“病毒”是不是“基因武器”,我们的有关部门都应该把握好“信息公开透明”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