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刚刚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即“禁蒙面法违宪”)短短几个小时之后,港府下午就紧急宣布“现已暂停执行该规例”。
11月19日一大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发表谈话,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请注意,臧铁伟不是硬邦邦地甩出这个干巴巴的结论,而是非常认真地,庄严地,有理有据地指出了这个结论的法律依据: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和人大常委会1997年相关决定,“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并明确指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19日也是一大早发表了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似的定性谈话,还着重强调指出,“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这就说香港高院的判决无法律依据,属无效判决,因为超越了其裁判范围,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亦即违法。换句话说,香港高院对此类案件根本没有管辖权,更无裁判权,其判决不合法,根本不具有司法效力,自然无需遵守。
但是,包括港府在内的香港各界对此似乎有不同的理解,港府的应对策略目前看就是两点:暂停执行“禁蒙面法”和上诉寻求司法复核。
这两项应对措施,合适吗?
泛民反对派,如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相关意见,这里就不说了,很多人已经驳斥了。就说爱国爱港人士的观点吧,却也不是没有问题。
比如香港建制派代表人物之一的谭慧珠(第九、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香港资深大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人大副召集人、香港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等职)认为,港府可上诉至终审法院,并表示,要到终审法院才可能考虑人大释法的问题。
同一天,特首林郑月娥也表示,由于这宗司法覆核案尚在进行,现阶段不宜评论。她留意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已就这宗案件表态,她尊重两个中央机关对裁决表示关注。林郑月娥又说,在过去20多年,政府时常受到法律挑战,也曾在司法覆核中败诉,每一次政府都尊重法庭裁决,并按司法程序处理,这次政府会密切留意案件进展,并以尊重本港法治的方式处理后续工作。看来港府的确打算上诉至终审法院。从林郑的表态可以看出,如果香港终审法院维持原判,港府也将尊重法庭裁决,因为这是尊重香港法治的方式。
大陆也有不少爱国网友持此观点,认为香港高院的判决没有撤销,港府不能不遵守,港府的应对方式并没有什么问题。当然最后解决问题还是要看香港终审法院的司法复核结果,如果终审法院不撤销高院判决,那就看人大释法能不能解决问题了。所以,目前港府操作层面没有问题。
我认为,持这种观点的朋友,恰恰是上了香港泛民反对派的大当了,这就是他们最期望港府走的司法路径,他们要的就是这种将《基本法》解释权以及所谓的“违宪审查权”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回到香港法院的事实结果。港府如果这样做,岂不就正中其下怀,因为这正是泛民反对派一贯的操作手法、努力方向和期望结果,是法律党设置的政治陷阱。
试想,一旦上诉至终审法院,无论终审法院如何判决,哪怕判决驳回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宣布其非法无效,确认“禁蒙面法”合法,也完全不值得高兴,这也不是香港是尊重法治的象征。因为这正是一个巨大的政治陷阱:这必将造成洋人法官把持的香港法院取代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的既成事实,并形成事实判例 ,释法权必将旁落,以后港府必将更难有所作为。
因此,如果港府对香港高院判决不满,正确的应对方式是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和“违宪”审查,而不是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寻求所谓的司法复核。
如果香港终审法院维持高院的判决,难道港府就要撤销“禁蒙面法”吗?这不是开玩笑吗?
如果按照谭慧珠等人的意见,如果香港终审判决不利于港府,港府再去找去全国人大释法和“违宪”审查,那不是看人下菜碟式的政治操作吗?如果终审法院判决有利于港府(驳回香港高院判决),那是不是就不找全国人大来释法和“违宪”审查呢?如果真的到了这一步,这究竟是政治操弄还是遵守法治呢?关键是,这样释法权不是回到了香港法院了吗?这是违反《基本法》的。
明明是违法的,还能说是尊重香港法治,糊涂呀!
如果说无论香港终审法院如何判决,判决出来后都要去找人大释法,那上诉有何意义?何不在现在香港高院判决一出来就找呢?
不能终审判决有利,就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利,就提请释法,否则请问,人大释法与否的标准和依据究竟是什么?人大是否释法总不能由香港法院说了算吧!如果香港法院并不请人大来释法,那对明显违反宪法的事,将人大置于何地呢?人大又将咋办呢?
可见,视终审判决结果再决定是否找全国人大释法是违背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不是遵守法治的表现,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至少包括中国 、英国及实行英国法律体系的中国香港地区)【注】,无论哪个层级的普通法院(美国和日本除外),一般均无违宪审核权、释法权。法院审理案件,只能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下相关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依法判决,至于某些法律法规或某些法律条文是否违宪,应由上一级立法机关甚至最高立法机关,或者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来判定。
在没有设置宪法法院的情况下(很多国家都没有),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充当了宪法法院的角色,释法和违宪问题,应由全国人大来进行和判定。这一点,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讲的十分清楚明白,没有丝毫含糊的空间,也不容含糊和挑战。
所以,港府正确的做法,不是暂停执行“禁蒙面法”,不是上诉香港终审法院,等待所谓的司法复核,而是明确指出香港高等法院没有审理和判决“禁蒙面法”是否“违宪”的权利,其判决无效,应暂停执行该法院判决,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禁蒙面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这才是真正的尊重香港法治的方式。
【注】:违宪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第一,权力机关审查体制,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代表国家,英国、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普通法院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
第三,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第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