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天、16小时的庭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6月17日下午公布了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作出的当庭判决,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结果公布后,原、被告双方均对结果表示不满。
6月18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声明中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陈有西还告诉《中国慈善家》杂志: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好一个“底线”!那么,这究竟是什么样的底线呢?
所谓“底线”,一般是指“最低的限度”。“做人的底线”则是指为人处事的最起码的要求。
陈有西说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王振华的这个“底线”值得炫耀吗?
在如今社会上,一些名人常常喜欢说“这是我做人的底线”,以表白和炫耀自己道德的高尚。如果说真的如陈有西所说,“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是王振华的底线,那么,王振华的这个“底线”值得炫耀吗?
我记得,从小父母和老师就告诉我们:不做损人利已的事,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不做伤风败俗的事,这是做人的最起码的要求。那时候还没有“底线”这个说法,现在看来,“做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做人的底线”。
可是现在,陈大律师却告诉我们说,“不嫖16周岁以下的少女”,这就是曾经的全国劳模、政协委员王振华的“底线”,这实在是太毁三观了!
我觉得,这种“底线”,一是太可笑,就象恶狼把不吃小羊作为“底线”一样可笑,因为世界上哪有不吃小羊的恶狼?二是太可怜,就象野狗把不吃老鼠屎作为“底线”一样可怜,因为这条野狗已经到了除了老鼠屎什么屎都可以吃的地步;三是太可耻,就象土匪把不杀年轻女票作为“底线”一样可耻,因为他即使拿不到赎金,也可以发泄一下兽欲。
由此可见,王振华的“底线”是嫖客的底线。
第二个问题,难道这真的就是王振华的 “底线”吗?
事实已经证明,“绝对不碰16周岁以下的少女”根本就不是王振华“底线”。
首先,被害人就是王振华叫同案犯周燕芬找来的。
据媒体报道,周燕芬承认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在案发当天,王振华给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打给她。没想到,周燕芬带了两个小女孩过来,一个9岁,一个12岁。于是王振华就让周燕芬将12岁女孩带去逛街。在房间,他侵犯了9岁女孩。案发后,9岁女孩哭着将此事告诉12岁女孩,一直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
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如果不是王振华的要求,周燕芬怎么会给王振华一次带来两个小女孩?(二)如果王振华的底线是“绝对不碰16周岁以下的少女”,那么,他看到周燕芬带来两个女孩后,为什么要叫周燕芬把12岁的女孩带去逛街,而单单留下那个9岁的女孩?这个情况说明:王振华的犯罪完全是有预谋的。
其次,连王振华自己都承认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据警方的审讯记录,王振华几次的口供前后不一致,一会儿说我从来没有碰她,一会儿说我摸了她的腿,一会儿又说抱抱她。
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陈有西在随后的声明中称,王振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始终否认猥亵幼女。
什么叫“猥亵”?按照有关部门的解释,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猥亵儿童的要从重处罚。
此外,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也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骆某猥亵儿童案,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由此可见,即使只是如王振华自己所承认的“摸过和抱过孩子”,也已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定性“猥亵”没有问题。由于该案涉及隐私,受害人不可能把案子细节在网上公开,没办法对外说太多。这就是说,虽然王振华只承认自己“摸过和抱过孩子”,但他是如何“摸”的,警方已向被害人作过了解,只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不能把细节向社会公开。
铁的事实证明,“绝对不碰16周岁以下的少女”根本就不是王振华“底线”。像王振华这样的,做事根本就是毫无底线。
有的法律专家分析认为,王振华及其律师在法庭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并在一审宣判后马上提出上诉,可能有两个考虑:一是对冲舆论和受害方对二审法院的压力,防止二审加重判决;二是对外表明“他没干”的态度,来挽救自己的名声。
但无论二审法院如何判决,也无论王振华及其律师如何挽救自己的名声,铁的事实已经证明,王振华根本就是毫无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