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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反对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互联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少有的被绝对多数人一致反对的东西。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引发了大家的强烈关注,从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出,这一条例招致了绝对多数人的反对。

  离婚冷静期

  首先我们来简单了解下什么是“离婚冷静期”,以及其实施后将产生哪些实质性的影响。

  离婚共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民政局)和诉讼离婚(法院)。

  协议离婚是最便捷的方式,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准备好相关手续,当时申请,当时就可以领证。相比较而言,诉讼离婚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则需要通过法院走诉讼程序,这一过程是非常漫长的。

  而“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设立的,在这一法案正式实施后,夫妻双方再去民政局离婚,将会有三个程序: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这后头,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抉择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了。

  因此,离婚冷静期,可不只是30天,其实是60天。在这两个“30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或不去领证,申请就作废!想离婚,又要重新来两个月。如果走诉讼程序,那将更为麻烦,并且会面临高额的诉讼费用,大大增加离婚成本。

  所以以后离婚要比结婚难得多。

  支持者与反对者的争论

  立法者及其支持者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给出的基本理由是: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还有另一些观点认为是为了维持生育率——不让离婚是希望大家多生孩子。

  而反对者的基本观点是:“离婚冷静期”侵犯了人们的婚姻自由权,为离婚设置障碍,只能给婚姻中弱势的一方造成更大伤害。

  对于“离婚冷静期”,笔者是鲜明地持反对观点的,理由是:立法者及其支持者的理由都过于荒谬,完全站不住脚;另外,这一法案的确侵犯了人们的婚姻自由权,并且不利于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维护自身权益。我将分开说明这两方面的理由。

  首先,立法者所谓“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通过冷静期为离婚设置障碍,这只是人为地增加离婚的难度,通过法律强行维系感情破裂的婚姻,并不能拯救婚姻,更无法挽回爱情,甚至有可能是在戕害和折磨婚姻双方。因为绝大多数的离婚,都是在经过慎重考虑和漫长的事实考量之后而做出的决定,并非立法者所谓的“一时冲动”。退一步讲,即使冷静期可以挽回部分因冲动而离婚的夫妻,那也不能就因此而把这种仅仅适用于偶然性群体的法案强行加诸于全部婚姻群体之上,这应该是立法的基本常识。

  事实上在此次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芈月传》作者)曾提出过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

  她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这个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有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她援引《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指出“闪婚闪离”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应该用小部分人的情况来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

  其次,关于“维持生育率”的理由就更为荒谬了,生不生孩子,这一问题早在此前开放二胎时就有过大量讨论,一个被证明了的基本事实是:是否生孩子并不取决于婚姻状况,而主要在于经济生活的压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的意向。婚姻并无法保障生育率,并且在感情破裂的婚姻中,孩子还会成为这段关系的最大受害者。

  因而支持立法的两个理由都实在无法说服人。

  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严重侵犯了人们的婚姻自由权,这绝非危言耸听。婚姻自由理应包含离婚自由,不能用法的强制力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这是离婚自由的底线。如果离婚不能和结婚一样自由,那婚姻就必然会成为束缚人的枷锁。尤其在以男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还没有大规模瓦解的今天,限制离婚的自由,事实上会给婚姻中的弱势一方造成更多的困境,恰如微博网友所言:“很多底层女性在婚姻里唯一的自由就是离婚”(有调查研究表明,80%的离婚都是由女性主动提出的),“一个离婚冷静期,会把多少在婚姻里的底层女性想要自由的渴望扼杀剥夺,一个在世界上赢得了形象的国家,却无视着性别里的弱者”。

  反对者通常会以“为何不设立结婚冷静期”来质疑离婚冷静期,这是有理由的。因为如果以立法者“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的逻辑来思考的话,那完全可以进一步考虑“既然这样,结婚也应该设立冷静期,毕竟婚姻大事非儿戏,要做到为婚姻、家庭负责,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理应让双方在冷静期内认真考虑,慎重选择结婚,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但是立法者却没有这样做。

  事实上,大多数人无论是在决定结婚还是决定离婚时,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至少是当时主观情愿的,毕竟任何一个当初选择结婚的人,都不会直接抱着离婚的目的去,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婚姻稳定幸福。但人非圣贤,更不是预言家,TA们无法预料到结婚后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也无法提前预知婚后会出现哪些将导致其离婚的矛盾。走向离婚的人都是在婚后的生活中逐渐发现矛盾并一步步发展扩大的。

  因而这种只限制离婚而不限制结婚的法案,显然并不是从婚姻双方的角度去考虑的。

  那么这一法案的设立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在笔者看来,其实就只有一个目的:维稳。立法者们希望通过设立冷静期而限制离婚,从而可以把这个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限制在家庭内部,而尽可能地避免其向社会中释放矛盾。无论他们口头上如何宣称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冲动者的婚姻、为了维护家庭稳定、或是为了保护因离婚而受伤害的孩子,但是其最根本的落脚点,就是为了维护稳定。

  为什么反对“离婚冷静期”

  上文已经说过,立法者所给的理由太过于表面和形式,毫无说服力。并且这一法案的设立事实上损害了婚姻自由,它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使得人们越发反感婚姻本身,从而造成与立法初衷相反的效果。

  从更深层次的方面来看,即使是为了社会稳定,那也太过高看了婚姻的作用。婚姻的稳定是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的,而绝不是相反。如果真的期望婚姻稳定、社会稳定,倒不如认真切实地去解决民生领域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向更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从而提升民众的幸福感,以减少社会中的戾气。而不是想一些诸如此类的歪点子。

  另外前面也提到过,今天的社会还没有完全摆脱男权社会的窠臼,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和底层社会,传统封建的秩序依然顽固,在此基础上的婚姻制度中,女性依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加之近些年出轨、家暴等现象的增多,很多底层女性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就在近日(6月1日),媒体还报道了在广西柳州三江县人民法院诉讼受理中心门口,一女子因为提交了离婚诉讼书而惨遭男方的暴打。

  还有一些法案支持者拿离婚率高来为“冷静期”开脱,这是毫无道理的。事实上离婚率较高的地区,往往就是经济发展程度较好的地区,离婚率升高,是因为争得经济独立的女性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反叛,它在一定程度上恰恰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如果仅仅为了维稳而牺牲离婚的自主权,这事实上是在用女性的自由去维护社会稳定,并且还不会产生多大的积极效果。要想真正降低离婚率,不如从导致其离婚的具体因素入手去做一些社会改变,而不是单纯地通过立法为离婚设置障碍。

  在现有婚姻制度下,通过法律充分保障离婚自由,其实是对传统婚姻中尚未获得独立地位的女性的基本尊严和权利的保护。

  早在建国初期,邓颖超在起草《婚姻法》时,就坚决主张保障婚姻自由:

  “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

  “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是以婚姻自由为原则的,那么自由是自己愿意不愿意。”

  1980年《婚姻法》重新修订,其中加强了法院的审判作用。此后,男女仅一方要求离婚的,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了。而今天,又加上了“离婚冷静期”的限制,使得离婚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我们可以再来看下百年前的女权先驱是怎样来理解婚姻自由的:

  婚姻能否自由,是女子能否解放的一个大关键。现在我国一般社会所通行的仍是捉合式的婚姻,腐败人格的婚姻。虽然有一部份人提倡自由恋爱,提倡自由结婚,然而终因旧社会的势力,支配压迫,行不起来,明知这是火坑,偏要一个个的朝那里内投去!但是别人虽送我们进火坑,也要我们自己肯进去,故这个问题,除开我自决外,实在没第二个方法。只是个人力量,能不能够与恶社会反抗呢?湖南赵女士,广西李女士,他们两的痛史,就是我们的殷鉴了。因此,我们不能不结合起拢来,实行团体的抵抗。所以婚姻自决的同盟,是刻不容缓的。我想这种组织,是我们青年女子切身的问题,谁不愿意呢?只要认清道理,放大胆子,马上就可以实行起来。小组织,大联合,依照救国十人团的办法最善。有了团体,则个人的主张,可由团体向家庭通报,个人的意外,可由团体向家庭警告,个人至万不得已时,有了团体的帮助,必不至陷于孤立无援的绝境;自杀与投降的事,自然可以不再发生了,这是救人自救的唯一妙法。青年的同志呵,你要解决你自身的问题么?你想从事女子解放运动么?快些组织婚姻自决同盟!(向警予《女子解放与改造的商榷》,1920.5.26于巴黎)

  女性解放的程度是一个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标尺,不知今天的所作所为算不算开历史的倒车?

  所以如果我们支持婚姻自由,就应该反对“离婚冷静期”。

  婚姻从何而来,向何处去?

  在讨论“离婚冷静期”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去更深入地了解一下婚姻本身。

  在母系氏族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亲子鉴定技术,因而只有作为母亲的女性,才拥有对繁衍后代的绝对控制权(毕竟男性无法证明哪个孩子是他的,但女性却可以不证自明),再加上女性采集食物的效率高于男性狩猎,因此当时女性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并且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剩余财产,此时,男性为了解决财产延续问题,以及为了保证父系的繁衍、血统的纯正,人类社会便衍生出了一套解决问题的机制,即婚姻制度。从此之后,男性对某个或者某几个女性有了特定的所有权,从而保证其血缘传承和财产的延续。

  所以婚姻制度实际上是一套产权制度,它规定了女性作为一项财产的产权归属,是典型的男权制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本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婚姻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有着)权衡利害的婚姻。”

  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婚姻不过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

  随着近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革命让女性逐步拥有了经济权和话语权,传统婚姻制度开始出现裂痕,到了现代社会,婚姻观念也逐步从「我养你」转变为「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也呼之欲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自主离婚已经成为时代女性一个的标签。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一个直接体现。

  传统婚姻制度必然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而逐步瓦解,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我们在今天要做的,应该是变革与不断发展的生产力而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如传统婚姻关系),而不是通过立法手段来限制离婚,为了社会稳定而强行维持行将走向消亡的传统婚姻制度。这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

  婚姻与爱情

  关于婚姻与爱情,这实在是个纠缠不休的话题。婚姻到底要不要以爱情为前提?或者说婚姻到底是爱情的坟墓还是港湾?

  这一问题已经被无数人争论了无数次,今天的现实似乎越来越向我们展示出一个令人悲观的结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虽然资本主义社会已经给予了婚姻很大程度上的自由,但其依然无法摆脱经济状况的制约,并无时无刻不以现实的经济状况为前提。因而人们在选择婚姻时,依然不得不充分考虑到对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一切生存状况,这是婚姻难以走出的窠臼。

  所以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要想自由地追求爱情,要想摆脱传统婚姻的限制去自由恋爱,这仍然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选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谓的婚姻幸福,也是有且只有在占有社会财富的这个基础上,再加上一点感情或者爱情的元素来点缀,才会被人赞赏、鼓励、吹捧、膜拜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指出:

  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的仅有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之后,才能普遍实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所以要想让婚姻和家庭仅仅以爱情为基础,那就必须变革现有的社会经济结构,通过家务、医疗保健、教育和儿童保育的社会化,并最终消灭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到那时,“社会将不会再给家庭、恋人和个体施加这方面的压力。正是因为没有了这些生存压力的重负,人与人的关系才会蓬勃发展。”

  当然,这是需要漫长的历史发展和无数人的努力实践才能实现的,今天去讨论的确还为时过早。

  总之,爱情与婚姻如何共存?这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问题,我们也只能在历史的现实发展中去寻找答案。

  女性解放与人的解放

  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婚姻制度不过是自私有财产产生以来而基于男权社会的一种产权制度。它以社会经济状况为基础,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消亡。而只有随着传统婚姻制度的真正瓦解,女性才能在“全体”的意义上获得真正解放。

  但是要想瓦解婚姻制度,就必须首先瓦解掉使得婚姻制度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即私有产权的延续,因而也就又不得不最终归结为使得全体人类获得解放的途径——消灭私有制。

  一百年前的先驱们就曾很明白地看到了这一问题的症结:

  妇女问题与劳动问题同为二十世纪——新时代的产物。因为妇女问题,劳动问题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到了二十世纪才具备。妇女问题和劳动问题虽然并为世界最近待解决的两个问题,而妇女全般的真正彻底的解放,却必在劳动解放亦即人类总解放之后。(向警予《中国妇女宣传运动的新纪元》,1924年)

  “妇女问题”和“劳动问题”这两个二十世纪的产物,在我们今天这个二十一世纪,依然是最为严峻的问题。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女权主义若不能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女性解放若不能与全体劳动者的解放相结合,那么它就无法获得事实上的新生、无法取得新的力量。(因为在现代男权社会中,受害的不仅仅是女性,还有广大的底层男性。)

  结语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尽管我们都知道反对没用,但我们依然要反对。

  至于这一法案最终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我们谁也无法预料,但至少我们可以清楚地断言,立法者的初衷是不会实现的。

  最后,以秋瑾同志的《勉女权歌》作为全文的结尾:

  吾辈爱自由,勉励自由一杯酒。

  男女平权天赋就,岂甘居牛后?

  愿奋然自拔,一洗从前羞耻垢。

  愿安作同俦,恢复江山劳素手。

  旧习最堪羞,女子竟同牛马偶。

  曙光新放文明侯,独去占头筹。

  愿奴隶根除,智识学问历练就。

  责任上肩头,国民女杰期无负。

  参考资料:

  《6万人反对的“离婚冷静期”,闹呢?》

  《“离婚冷静期”通过,律师详解:2021年后,离婚成本有多高?》

  《离婚冷静期不能“冷冻”离婚率,亟待政策补救》

  《七夕情人节,让我们将爱情革命进行到底》

  《婚姻制度:一个正在消亡的腐朽旧制度》

  《借问民法典,离婚自由有多远?》

  知乎回答《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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