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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胜:关于“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本质——张建伟教授《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存在的!》一文的读后感

  “在法学界普遍歌颂的辛普森案中,辛普森花天价请来的律师团帮助辛普森达成了无罪的结果,客观上可能是帮助社会实现正义,但如果没有天价的薪酬,是否还会有这次正义的实现呢?”辛普森被判无罪,这不是实现了法律正义,恰恰是由于过度强调程序正义的结果导致了实体正义被破坏,整个案件受到了金钱的干扰(高价聘请魔幻律师团队),把有罪之人因为“毒树之果”,即所谓程序上的一点点小瑕疵认定为辛普森无罪的关键证据,出现以程序正义来牺牲实质正义的结果,这有一点小题大做。辛普森的案子如果放到中国的背景下,结果会完全相反,被判有罪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被判无罪。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还受到种族歧视问题和政治正确问题的影响和干扰,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特别是实体正义。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看,如利益(命运)共同体、职务(包括业务)共同体、意识形态共同体、职业伦理共同体等等。如果是职务(包括业务)共同体的话,法官、检察官、警察、立法机构属于公权力机关,律师、学者构成的群体属于私人法律职业者(执业者);如果是职业伦理共同体的话,所有上述人等都应该包括在内,都要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和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果是利益共同体的话,法官、检察官、警察、立法机构这些公权力机关可能是一类,都是属于吃公家饭的,律师、学者等构成的群体属于非公务员范畴,属于吃自家饭的;如果是意识形态共同体的话,恐怕每个人的想法都不尽一致,法官、检察官、警察、立法机构等公权力机关会希望权力更大,执行职务的时候能够更加自由,终身免责,而律师、学者等希望拥有更多法律执业上和研究上的自由,部分人向往自由化、私有化的资本主义法制,有的人可能还是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主张法律应该为人民服务。这个张教授的某些观点是对的,但是总体看倾向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宪政体制,基本上没有从政治上关注法律职业命运共同体的问题。

  举辛普森的例子没有考虑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取舍,举这个作为例子的目的主要是想证明,很多律师学者口中念叨的正义,实际上是用金钱换来的正义,也即“越有钱的人获得越多的正义”,平头百姓在这个语境下获得的正义则更少,这可否被称为“正义”确实很难说。理解社会现实,知道律师、学者首先是要赚钱,然后才是匡扶正义,但既然已选择赚钱,就不要总标榜自己像是正义的捍卫者,是“邪恶的公权力”的对抗者,真正正义的实现,主力军还是不谋私利的国家。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一个正常人,哪怕他再怎么骂国家,遇到不公正的事情,想要获得正义,第一时间想的也是报警,而非求助于律师、学者,民众是用脚投票的。

  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往往站在有钱人一边,用金钱购买正义,这样的正义其实不能算正义,而是特权和不公。所谓法律人共同体,其本质是利益共同体,而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越坚固,对于人民利益就越有害。要实现正义,既要靠国家机器的职能站在人民一边,又要靠人民的民主监督机制,而那些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靠不住的,他们只为自己的利益而活。

  如果法学人要做研究交流,要提升从业者的理论素养和自律水平,是非常正确和有益的。但如果是一群法律执业者,为了防止所谓“法盲”参与法律建设,把民众排除在外,自己建设小圈子来谋取利益,这种小圈子就只是闹剧,社会主义的浪潮人民的浪潮会把它推翻,人民会证明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是法律的主人,而非这个小圈子。

  现在的法律人很多都成了“公知”,昧着良心挣钱,不考虑老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的分化越来越明显,靠法律人来解决社会问题,是根本做不到的,他们构建的所谓职业共同体本质上是利益瓜分共同体,一切围绕着利益行事,有时候还与法官、检察官一起,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这样一来,法律就成了他们手中的玩物。所以,毛时代特别是在文革期间,为什么会发生砸烂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情况,正是因为法律掌握在公检法手里,成了他们谋私(包括政治利益)的工具,把人民群众当作专政的对象,而不再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群众需要起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打碎不站在人民利益一边的公检法等官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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