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杀一个人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很多,但是,杀了三个人而不用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却很少见。近日,四川就出现了一例,而且,这还是一个奇怪的案例。
岳父将女婿灭门不用死
四川的张志军案件引发了大家的讨论。在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一个小区内,一名男子与他的父母被人杀害,凶手就是这名男子的岳父张志军。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志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志军死刑立执执行,张志军上诉,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军死缓。也就是说,将别人灭门还可以不用死,这极大地挑战了人们的认知。
判决书显示,张志军“不属于犯罪动机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张志军有自首、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
关于谅解的问题
据网络信息显示,本案中谅解被告的是被害人的妻子,也就是张志军的女儿。大家会产生质疑,被害人一家都死了,被告的女儿能否代替被害人谅解被告?被害人一家的遗产,最终很有可能又落入被告的手里。
张志军的女儿是否可以作为被害人家属来谅解自己的父亲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上对谅解没有很细致的规定,但张志军女儿的身份特殊,不应由其进行谅解。让被告的女儿谅解被告,这有点奇怪。即使真的存在这样的事实,在判决书也不应记载,判决书给人的感觉应当是公平、公正,也不是如此牵强。
杀多人是否可以不死?
杀死多人也可能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四川这个案件并不是个案。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面找了几个案例,这些案例中,被告最后都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研究一下。
案例1:案号(2012)内刑三终字第127号,王某怀疑3个被害人对他说谎,手持尖刀将3人杀死,王某后来做了精神鉴定,结果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法律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王某认罪悔罪、取得谅解,最后被判死缓。
案例2:案号(2018)豫刑终223号,朱某与甲、乙有仇,在路上将甲杀死,然后去甲的家里将他妻子杀死,然后到乙的家里,将乙的妻子杀死。甲的妻子与乙的妻子与朱某都没有仇,最后都被杀了,与本案有点类似。后来,司法鉴定救了朱某一命,鉴定结果为:朱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判了死缓。
案例3:案号(2016)云刑终1063号,张某酒后驾车,因会车与人争吵,张某手持刀乱斩,最后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被害人家庭也有谅解,最终判了死缓。
这里介绍的三个案例,前面两个是精神病,最终判了死缓刑,第三个案件与本案有点类似,但是真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四川张志军案件,笔者认为,如果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不存在父女关系的话,真正取得谅解,还是可能留一命的。
废除死刑的问题
笔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必然的,问题在于什么时候废除。我国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留死刑才可以有利于抑制严重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现在社会治安并不理想,每年仍会产生大量的刑事案件。
虽然目前保留了死刑,但是少杀慎杀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在之前出台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废除了多个罪名的死刑,对于经济犯罪、没有危害人身安全的财产犯罪,一般都不会适用死刑。
据了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是废除死刑的支持者,笔者猜测,在审理张志军案件时,该名法官也是经过综合考虑才改判为死缓的,但可惜的是,本案判决书的很多细节无法说服广大网民,在大多数人看来,张志军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写在最后
针对网上的舆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通报,表示会审查该案件。不管最终张志军是否会判死刑立即执行,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起码把“谅解”情节拿掉,这样的措辞实在“碍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