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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本文转自“中国慈善家杂志”公众号10月22日文章,原标题《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就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该杂志由中国新闻社主管、中国新闻周刊主办。

原文如下:

不到一天的时间,官方通报中的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就被实锤,对号入座为“钢琴王子”李云迪。

10月22日上午,中国演出协会发布公告称,“日前演艺人员李云迪因嫖娼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依规启动行业道德自律评议程序。”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自律委员的评议意见,该协会对演艺人员李云迪的违法行为进行道德申斥,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这不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第一次对艺人做出“道德申斥”,早在今年8月,该协会就对演员张哲瀚参观靖国神社的不当行为进行道德申斥。

《中国慈善家》咨询法律界人士获悉,行业协会的“道德申斥”,属于行业协会内部的规定,在申请加入这个协会的时候就表明自己愿意接受这些规定约束,跟法律并无关系。

也就是说,道德申斥是一种公开谴责,表明行业的态度。但值得深思的是,行业协会在发布公告时,是否应该或有必要提到“嫖娼”这个案由?

就在不久前,复旦大学三张“纪律处分决定书”引发关注,处分决定显示,该校三名学生分别于去年9月26日、9月7日和今年1月13日“在校外嫖娼”,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三人开除学籍处分。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均详细公开了三人的姓名、学号、学员信息等。尽管后来复旦大学表示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目的是警示其他学生。但对于校方是否有权公开“嫖娼”行为和当事人信息依然引发巨大争议。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要进行通报。就法律层面来说,嫖娼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无论是学校还是行业协会,都无权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

毕竟,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

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旭撰文发出质疑,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旭表示,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也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遭到行政处罚后,其还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权。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并非终局决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仅不符合类似“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权独大的现状难以受到控制。

此外,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本身很难符合“罪罚相当”的比例原则。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告诉《中国慈善家》,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得到保障的,比如隐私权。但也有人认为,李云迪和复旦学生的事情并不相同,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限制。

的确,演艺明星、公知网红、体育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因常常自愿置身于聚光灯下而成为被追捧、关注或模仿的对象,属于“自愿的公众人物”,对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隐私侵害负有容忍的义务,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绝非意味着权利的剥夺,公民行使监督权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律层面上的隐私,李云迪嫖娼的消息为何会被泄露更值得警惕。

在北京朝阳警方10月21日21时的通报中,只是提到“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和“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并未泄露当事人的具体名字、职业、单位等信息。那么网络媒体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又是如何得知39岁的李某迪就是钢琴家李云迪,并在次日一早就发布公告抵制?

最让人担心的一种情形是,信息源头来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如韩旭教授所说,“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

这不光是理念的问题,更是法律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违法者触碰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哪条法律去制裁,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行政人员无权这么做。”前述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有了更多的规范和约束,但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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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就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责任编辑: 连政 
 

热门评论 29条

  • 我是认为艺人在以此为生时候,就是自动放弃了隐私权,不能挣钱时候消费大众,出事时候又大谈隐私。如果只是单纯的钢琴家,完全可以在幕后弹琴录唱片等,毕竟大家欣赏的是你音乐,而不是你的综艺。肖邦莫扎特柴可夫斯基等等等,现在的人都没见过,但毫不影响对他们音乐的喜爱,喜爱他们的人也不是因为他们的形象。既然享受了现代高速网络传播给自己带来的红利,就别谈自身负面带来的损失,有得必有失。所以,我从不认为什么网红明星有隐私权,你既然靠网而红,就别怪因网而黑。
  • bighot123红军最强大
    过不了多久,嫖娼还会美化为女权和资助普通妇女财务自由的慈善活动的。如果你们觉得嫖娼不是污点公布嫖娼就没有问题。如果嫖娼是污点,那么公布别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对的。
  • 复习一下初中知识,隐私指的是可以不公布不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实的权利。初中生都懂的知识
  •     搞笑了,违法犯罪成隐私了???还得保护罪犯的公众人物形像,拿到继续“骗”的资格?
  • 江淮老渔夫吃瓜也是一种态度,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捞金的时候就是公众人物,犯错的时候就要谈个人隐私。
    李云迪在演出参加演出和参与活动的时候会把名字藏起来吗?只发出通告李某迪,或者某某钢琴家进行表演?
    显然不会这么做啊!
    他的名气会给他带来很多收益,当他在开展活动的时候,就利用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获取收益,那么违反了法律法规受到惩罚的时候为什么要谈保障隐私呢?
    为什么他公众形象和影响力就不能受到惩罚呢?
  • 我感觉最近老是有这种典型西方视角文章,我利用大众赚钱的时候是天经地义,不讲社会责任。一旦发生对自己有影响的事了,就开始讲隐私,讲留条活路了。
  • 江淮老渔夫吃瓜也是一种态度,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你不是普通人,你有公众人物这层属性
  • 一半评论通不过
    此条评论已被折叠,点击查看
    公众人物是有群体影响力的,对他们有更高的品德要求是对被他们影响的人群的负责任,对他们不当行为的放纵,就是向被他们影响的人群暗示那是正确的。
  • 落雕都督众爱卿,下班了!
    中国慈善家杂志……
    这就是言论自由啊,多么自由的言论啊!谁说中国言论不自由?!
 
 
  • 老赵
    这种文章就是典型的假道德!
    第一、官方通报并无泄露其具体的隐私信息,至于网络媒体如何得知那是另一回事;第二、文章有意无意的引导公众“不是官方泄露媒体怎么知道的”?第三、娱乐界明星对青少年的影响不言而喻,我们无法要求其道德水平高于普通人,但其道德形象必须高于普通人。换言之你私底下可以男盗女娼(其实也……),但呈现给公众的形象必须少有瑕疵!第四、本文转自某公众号,想必大家都知道公众号的节操!
  • 全等公民岁月流水,在上一个下一个的今日,我记录,你阅读。
    中国慈善家杂志??我不批评写这个文章的作者,我只想说,同意刊发这个文章的主编可以回家养猫了。基本的法理逻辑都搞不清楚!我还要借此鄙视一下这个杂志。
    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同于普通老百姓,本身就是一种移花接木的洗地做法。
    他李云迪整天电视、媒体、演唱会的公开赚钱,他就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换句话说,他赚钱的时候讲社会属性,他违法的时候却讲私人隐私,什么级别的混蛋主编才出这个?
  • 公众人物能和普通人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样吗?在享受作为公众人物的好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失德违法的公众人物必须在公众面前得到批判,不能用一般人的标准。例如消防员必须冒着生命危险冲进火场救火,普通百姓却可以逃离。战场士兵必须冲锋在前,普通百姓却可以躲藏。警察面对歹徒威胁必须英勇阻止,普通百姓却可以跪地求饶。公众人物必须引领社会良善的公序良俗,这是身份地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 犯罪的时候就想到人权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挣知名度带来的利益,就要承受知名度带来的后果。人权这两个字放在老百姓身上可以,放在有知名度的人身上,就得掂量掂量
  • 一半评论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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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你说你是不是去嫖了?
  • 全部楼层
    一半评论通不过
    人无完人,不要装什么圣人,大家都是普通人,违停超速闯红灯都是违法,每个人都违法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李某迪有无社会影响力?
  • 这事儿不对,官方通报里说的是李某迪,是媒体自行脑补的,怎么还怪人家通报了呢?要说最先捅出来这事儿的就是媒体,向官方求证的也是媒体,所以才会有通报出来,现在出来装好人的还是媒体,唉,信不信,官方要是不发通报,出来说官方有意隐瞒甚至包庇的肯定还会是媒体。
  • 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普通人pc会社死吗?作为公众人物犯事了记得需要法律保护了?平时赚钱享受夜夜笙歌的时候怎么不想想社会影响?道德约束也是隐形的法律。
  • 全部楼层
    粽子只吃咸
    此评论已被屏蔽
    嫖娼是一种违法活动,它对社会有负面作用,社会会整体利益会因为嫖娼活动收到损害,这什么时候成了只是两个人的利益交换了?
  • 江淮老渔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这些个人物,读法不知是只读一半,还是选择性只用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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