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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拐卖人口还成了行善?驳智叟们的无耻逻辑

  在社会舆论的逼问下,小花梅被拐卖的真相总算浮出了水面。接下来本应是追责(追一切当事人的责)与反思(思考悲剧产生的根源),让罪恶得到惩处,让悲剧不再重演。

  遗憾的是,一种奇怪的论调却在网络上蔓延,还获得了一片喝彩声,这里摘两段持此类论调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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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笔者没有理解错的话,这种论调的意思其实就是:小花梅被贩卖、被圈养,是“救”了小花梅,是在“行善”;舆论的不依不饶反而会打破这个家庭的现状,造成双输,是在“为恶”……

  智叟们巧舌如簧的无耻逻辑,让笔者出离愤怒!

  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没有解开:当初“来历不明”的小花梅的结婚登记是怎么顺利办理的?小花梅的年龄到底是多少岁?小花梅在丰县的20多年,连生八孩、精神失常、被囚禁,当地村干部和职能部门真的完全不知情?……围绕小花梅事件的种种不合常理背后,透出了一个更大的疑问,究竟还有没有更多的被“选择性无视”的小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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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疑点被一一揭开,就意味着有人要担责,而且是很大的责。这个责任甚至远大过董某民、桑某妞,因为后者只是造成了小花梅一个人的悲剧,而前者却是在给犯罪提供温床、是在纵容犯罪,并可能导致过去、现在和将来出现更多小花梅式的悲剧!智叟们反过头来指责“舆论狂欢”的无耻逻辑不就是在帮助某些人阻止这样的追责吗?

  况且本案还有一个重大疑点,小花梅究竟是何时得的精神病?是在被贩卖前的云南,还是在贩卖途中的连云港,还是在丰县?虽然前三份通报似乎已经给出了“结论”,但基于每一份通报都推翻了前一份通报诸多“结论”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个“结论”也未必就是真相。

  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董某民的行径就是十足的禽兽和恶棍;即便是前两种情况,董某民的行径也绝对称不上“行善”。

  “人权的第一要素是生命权”,这话乍看起来是有些道理,其实却是颠倒主次、颠倒黑白。因为生命权绝不是人权的第一要素,而仅仅是人权的最低要求。把生命权当作“第一要素”,其实就是想表达“只要我给了你生命权,有无其他的人权都是次要的”。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通过人身依附关系占有奴隶的奴隶主、那些把土地租给佃农的地主、那些开办企业雇佣无产者的资本家,岂不都成了“人权”楷模、大善人?几千年来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及其走狗,不就是一直在宣扬“我养活了你”的论调吗?!

  董某民及其父“捡”来了被贩卖的小花梅,是在“救助”她、赋予她“生命权”吗?不是!他们是把小花梅当作性剥削的对象,当作作为生育机器的“异化工具”,而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人死掉了,“异化工具”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这才是所谓董某民赋予小花梅“生命权”的真相!

  智叟们口口声声说,政府不应该也没有能力为所有的“疯穷家庭”和精神病人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他们的逻辑,这样的“社会责任”自然就“让渡”给了人口贩子,于是:

  “帮助不堪重负的老人把精神病女儿送到外地”、“村里穷困光棍最后捡到被上家抛弃后流浪的精神病女子与之结婚”虽然违法,“但如果该女子被遗弃后,所有人都不去管,那这个被家人和上家遗弃精神病女子的结局会怎样?任其流浪惨死吗?她本身已经很不幸了,为什么还要让她更不幸呢?”

  “在中国农村,尤其在2000年以前的中国农村,把轻度精神病女和智障女嫁出去,从而甩掉家庭累赘,这是精神病女和智障女家庭求之不得的事情。”“社会上的有些事,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就合理。……假如真这么一刀切,会带来多少社会问题,思考过吗?”

  请注意,以上引用的内容是智叟们的原话。

  关于“合理”与“合法”的关系,某位大作家说,“这只是表面危机,社会深层的危机是社会结构、社会分配发生变化,产生了很多城市和农村的不协调,导致了各种的情况”;“作家可以思考,但是如果想解决单靠作家是没有用的”,所以,大作家用文学作品规劝读者们去“李姐”贩卖人口的现象——“不买媳妇,这村子就消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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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件事情如果都不“合法”了,你还能指望它“合理”?智叟们声称“有些事合理的,不一定合法”,这其实不过就是在贩卖那个早已馊臭的哲学——“存在即合理”,拿所谓的“国情”、“世俗人情”和“发展阶段”,来为不合法更不合理的现象辩解。

  智叟们的逻辑远比大作家的逻辑更加混蛋!因为大作家尚且意识到,“社会深层的危机是社会结构、社会分配发生变化”,却并不认为这样的现象就是应当的,只是基于客观现实的非最坏选择。只是作家最后不是试图唤醒大家一起来改变现实,而是要说服大家屈从现实。

  生产力并不发达的两千多年前的古人尚且懂得“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生产力高度发展、都快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今天,智叟们怎么反而大倒退了呢?竟要将救济精神病人的责任让渡给人贩子!这是对中国主流价值观的公然挑衅,因为今天常见于报端的说法也是,“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

  况且,救助精神病人这样的残疾人,真的是不可企及的社会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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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刚刚成立,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物质贫乏。1956年1月,毛主席主持讨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时,就首次提出了“五保”这一概念:

  实行“五保”……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纲要》第三十条)

  依靠人民公社的先进制度,毛泽东时代真正为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提供起了“保护伞”,并一举消灭了古今中外持续了几千年的拐卖人口现象。而这一现象的死灰复燃,与人民公社的解体几乎是同步开始的。

  也只有从历史中寻找答案,我们才能寻找到小花梅悲剧的真正根源,找到不合法更不合理的现象存在的症结所在。

  不可否认,舆论场上的确有居心叵测、借机生事之徒,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正如毛主席所说,“一个人总是会有许多缺点的。如果觉得自己一点缺点也没有,‘老虎屁股摸不得’,那就不好了”;“中国共产党是不怕批评的,能够虚心地接受他人的批评,并且真诚欢迎他人批评,从而帮助我们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要有直面问题和错误的勇气,而绝不应该像那些智叟们那样作无耻的巧舌之辩。这里,笔者又想起了《红军之问》里先烈们发自灵魂的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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