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强烈呼吁: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执法,
严厉惩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建议提高该罪的量刑幅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暨栗战书委员长:
在党中央“动态清零”疫情防控正确方针指导下,我们国家取得了疫情防控的阶段性成果,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展示了我国人民和千万医护人员团结一致、互相帮助、知难而进、勇敢拼搏、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品质,充分彰显了祖国传统医药学的强大优势。但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依然相当艰巨、复杂;而疫情防控成为常态化的趋势似不可避免;同时,考虑到我国自从2002年12月广东发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非典”以来,尤其是2019年12月在武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以来发生的犯罪现象,犯罪主体(尤其是单位犯罪)呈现多样化,犯罪客体的极端重要性和无比广泛性以及犯罪对象的规模特别巨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有的视疫情为一种赚钱的“生意”,趁病毒传染之际大发“国难财”;有的甚至与境外势力勾结,制造谣言,抹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抹煞疫情防控取得的成绩,发泄阶级的和个人的私愤。犯罪种类之繁多,犯罪恶果延续时间之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之严重,给各行各业的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的困难之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之大,非常人之所预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确立的疫情防控“动态清零”的正确方针,为巩固以前的防控成绩,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稳定有序,为尽快结束疫情连续、零星不断发生的状态,我们强烈呼吁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建议提高该罪的量刑幅度。
一、现在是“战时状态”,要当战斗员,不要当旁观者!
二、原来颁布的法律应该及时修订
三、为严格执法,与境外势力勾结,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惩处
四、严格执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统一密不可分的
五、严格执法,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六、严格执法,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七、疫情防控是为了人民群众,要依靠人民群众,必须发动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不得剥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八、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中西医的正确方针,严格遵守《中医药法》,坚决维护中医药的声誉
九、严格执法,必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现在是“战时状态”,要当战斗员,不要当旁观者!
我们这里指的“战时状态”主要是指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生的与传统战争不同的一种新型战争,这种战争虽然没有放弃传统战争中使用暴力或武装力量的方式,但是它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增加了心理战,舆论战,信息战,生物战,细菌战、金融战、石油战、农业战、经济战、环境战、媒体战、网络战……,即主要以“和平”的、非暴力方式进行的战争,但是,其破坏性远远超过传统战争。
苏共垮台,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不是失败于传统战争,不是失败于武装的或者暴力的战争,而是失败于以“和平演变”为主要因素的新型战争。
我们这里所说的战时状态,绝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无的放矢,而是要告诫人们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时刻提高警惕!我们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我们“要善于运用系统科学、系统思维、系统方法研究解决问题”,反对孤立地、静止地和片面地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
注意新型战争的综合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当今时代,国际国内的阶级斗争、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表现得异常尖锐、复杂,舆论控制权和话语主导权的争夺,必将是长期的、隐蔽的、尖锐的和复杂的,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应对,将给国家、民族和人民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
特别要警惕和识别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领导干部中那种“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的“两面人”!
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迎接新挑战、投入新战斗,一切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志、朋友和主持正义的人士,在这场伟大斗争中,要当战斗员,不要当旁观者!
二、原来颁布的法律应该及时修订
我们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1、原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不适应新形势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虽然经过2004年的修订和2013年的修正,但是,没有2019年12月在武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以来疫情防控的经验和教训,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应该“与时俱进”,予以修订。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原定处罚比较轻,不适应新情况
刑法原来设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比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言之,此类犯罪原定最高可处罚七年有期徒刑。这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不相称的。
我国学者正确指出:“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及时进行社会治理,刑法就必须与时俱进……继续坚持刑法典应如磐石一般稳固的前见,抵制否定刑法修订工作,未必合适。”“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而且也不应排斥个别犯罪的刑罚由轻到重的调整。” (见孙国祥:反思刑法谦抑主义,见《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
根据几年来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条款需要修改。我们建议,提高对该罪的惩罚幅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我们建议,此类犯罪中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和特别严重者,可处以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三、为严格执法,与境外势力勾结,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惩处
“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为了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捣乱破坏活动,建议对与境外势力勾结的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惩处。“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众所周知,自武汉发生疫情以来,造谣、传谣现象不断出现。其中,有的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呼应,致使谣言散布全世界,严重歪曲和丑化我国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和办法,肆意抹煞我国疫情防控成绩,对国家和人民政府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这类行为就不能视作一般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罪,因为危害性太大,我们呼吁并建议:这种犯罪不受一般追诉时效限制,换言之,对此类犯罪“既往也咎”!
同时,对此类犯罪行为,如果知情不报或者帮助隐瞒证据的单位和公民,应以包庇罪从重惩处。对此类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该管辖机关直接负责人应以玩忽职守罪从重惩处。
四、严格执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统一密不可分的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严厉惩处违法犯罪活动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密不可分的。只有严厉惩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真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了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迁就、姑息、纵容。
“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决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决定》)
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或者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名义,违法实施强制措施、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从重惩处。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的正确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谋取单位和部门的经济和其他利益,歪曲疫情防控的正确方针和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的常规,以各种理由强制公民采取与防控疫情无关的行为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疫情防控措施,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从重惩处。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决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如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顾全大局和多数公民免遭感染的危险,确有必要限制公民活动的范围,必须有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其他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限制公民活动的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采取限制公民活动范围措施的,必须征得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决定,政府的决定公布的同时,方可实施限制公民活动范围的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阻止患病者去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取药,相反,有责任提供帮助和予以协助,为防止疫情传播,必要时可派人陪同、监督。
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诬告、陷害他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从重惩处。
五、严格执法,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和群众中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都要严格分清并依法惩处。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必须严厉打击,依法从重惩处;对于群众中的故意犯,必须依法惩处,不能姑息;对于过失犯罪,必须依法惩处,不得迁就。
六、严格执法,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既反对惩罚主义,也反对法外开恩、徇情枉法。
教育人、挽救人,把人改造成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共产党人区别其他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必须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是为了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惩罚来改造他,预防其再犯,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适用惩罚来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分子,防止他们犯罪。我们反对为惩罚而惩罚。“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决定》)“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反对“政策放宽,宽大无边”,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七、疫情防控是为了人民群众,要依靠人民群众,必须发动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不得剥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是实施涉及群众的措施,诸如核算检测、疫苗注射等,实施的政府或者组织必须向群众说明其必要性和预防效果。政府或者组织不得为了地方的、部门的或者单位的经济利益,夸大预防效果,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侵犯群众的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央有关单位发布的群众自愿实施的措施歪曲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甚至威逼实施,情节严重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包括医学专家)不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得通过包括网络、微信在内的媒体对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对外国研发的药品)做夸大预防效果和隐瞒真相的宣传和扩散,情节轻微者,对其批判教育并令其立即停止宣传活动;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中西医的正确方针,严格遵守《中医药法》,坚决维护中医药的声誉
1954年毛主席作出重要批示:“中药应当很好地保护与发展。我国的中药有几千年历史,是祖国极宝贵的财产,如果任其衰落下去,将是我们的罪过;中医书籍应进行整理……如不整理,就会绝版。"1955年春他说:“看不起中医药,是奴颜婢膝奴才式的资产阶级思想。”1958年他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0月批示:“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作为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领,提出了一系列振兴中医药发展、服务健康中国建设的任务和举措。2016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把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对新时期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系统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并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世界科学的发展,从古至今大体经历了三大阶段:古代的直观思辨、近代的经验分析与现代的辩证综合(系统科学,复杂性科学),在这三大阶段上有三种不同的科学研究方法论。中医药学是直观思辨的产物,是整体论的,属于我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中医不仅因为在我国几千年来有世世代代先民们的实践证明,因为“中医的特点在于从整体,从系统看问题”,而且“中医的看法又跟现代科学中最先进、最尖端的系统科学的看法是一致的。”(钱学森语)而“西医源起和发展于科学技术的‘分析时代’,也就是为了深入研究事物,把事物分解为其组成部分,一个一个认识。这有好处,便于认识,但也有坏处,把本来整体的东西分割了。西医的毛病也就在于此。”(钱学森语)也就是说,西医药学主要是发展于近代经验分析的产物,属于简单性科学。不可讳言,简单性科学、西医药学,400多年来创造了辉煌的业绩,为人类生命健康做出了不可抹煞也抹煞不了的贡献。但是,正如钱学森所言:“经典的西医有局限性,只强调还原论,没有系统论,没有整体的观念。现在外国许多搞医学研究的人,也觉得他们那条经典的道路走不下去了,所以这些人倒对中医非常感兴趣,想要学中医。”西医药所包含的机械唯物论阻碍了它的发展,所以钱学森指出:“医学的前途是中医现代化,而不在什么其他途径。人体科学的方向是中医,不是西医,西医也要走到中医的道路上来。”(均见钱学森著:《论人体科学与现代科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早在1913年,毛主席就曾在《讲堂录》笔记中写道:“医道中西,各有所长。中言气脉,西言实验。然言气脉者,理太微妙,常人难识,故常失之虚。言实验者,求专质而气则离矣,故常失其本,则二者又各有所偏矣。”,这里是说,一个失之虚,一个失之本,可见毛主席的认识和概括之高、之深、之准!建国后的1954年11月,他又批示说:“我认为中国对世界上的大贡献,中医是其中的一项。中医是在农业、手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医是在近代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医宝贵的经验必须加以继承和发扬,对其不合理部分要去掉。西医也有不正确的地方,也有机械唯物论。将来发展只有一个医,应该是唯物辩证法作指导的一个医。看不起中医是错误的。把中医提得过高了,也是不适当的。”(张迪杰主编:《毛泽东全集》第34卷,润东出版社2013年10月1日,第336页。)
中医、西医,各有所长(西医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人体的解剖和结构的认识以及制造的医疗器具,越来越精准,确实有着惊人的成绩。而用还原论的方法,即简单性科学方法来研究中医药,例如把中医处方中的君臣佐使的每一味药单独研究,无论如何是得不出中医药之所以治病的结果来的。因为中医药的处方是用其“整体涌现性”,西医是“分解还原性”。把水分解为氢气和氧气,哪里还有水的性质呢?),也各有虽短,对方的长处正是自己的短处,理应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所以中央的方针是中西医并重。但是,不能不说,在疫情防治方面,中医药却处于绝对的优势,这是不可抹煞也抹煞不了的事实。如不然,技术先进、利用西医药防治新冠的西方国家,为什么成绩明显不如我国中医药防治的效果呢?
百多年来,国外资本势力一直打压中医药,国内也有少数西化思想严重的人,有意无意地迎合其罪恶企图,极力配合诋毁和消灭中医药。关于中医药问题,尽管中央有明确精神,有毛主席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人竟罔顾中医药在防治新冠病毒方面的重要贡献,依然散布有损于中医药声誉的言论,有人迎合资本势力,竟然粗暴删除真实、客观反映中医药防治新冠病毒成绩的网文。
我们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抗中央精神,不得对抗毛主席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讲话精神,不得违法法律规定的精神,不得抹黑、诋毁中医药,不得一再隐瞒中医药在疫情防控中的防治效果,更不得违法删除正当宣传中医药防治效果的文字,违反者,不管其地位有多高,影响有多大,为了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为了维护我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为了维护中医药的声誉,我们也要与之斗争到底!
九、严格执法,必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决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必须详细记录在案,以便兑现中央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承诺,不能延续“有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坏作风,更不能延续“拍脑袋出主意,拍胸脯表决心”,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人”(调离)了事的坏做法。
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毛主席教导我们:“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疫情防控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党的正确领导。“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中央疫情防控的正确方针具体贯彻和实施,要靠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靠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和共产党员要以党章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准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决不能混同于一般社会团体,不能软弱涣散,不能等于虚设,要真正起战斗堡垒作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共产党不能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共产党员退休不等于退党;共产党员不是一般的战斗员,而要做先锋战士!
疫情防控期间,党的组织和共产党员更要密切联系群众,更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批评意见和要求,反映群众的真实心态和社会舆情。凡是群众的合理诉求,只要条件具备,就应该予以满足;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的时候,要向群众耐心说明和解释,不能应付、敷衍和搪塞,不能以官僚主义态度置若罔闻、坐视不理,绝对不能自作主张,粗暴堵塞基层群众与上级党组织直至与党中央沟通的合法(包括网络等)渠道。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说:“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也就是我们党一直强调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领导干部要“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质‘门槛’,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一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局越大。”
我们要在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紧密团结起来,夺取疫情防控伟大斗争的最后胜利!
以上呼吁和建议,请予以考虑、采纳!
2022年7月4日
呼吁和建议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子恺 北京市委党校原副校长、研究员、党的建设研究所原所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党的建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仓道来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退休)
王爱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原团委书记、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边红军 铁道部政治部退休干部
刘金友 中国政法大学实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教授(退休)、北京光大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律师
刘金国 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原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教授(退休)、律师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教授(退休),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
邢沙子 政工师、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原青年部主办“全国青年党建课调研组”执行秘书长
李 波 航天部预先研究局原局长
李崇富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名誉会长
李树泉 北京教育学院退休干部
李伯淳 著名中医药文化专家
宋孔智 原总装备部航天医学工程研究所研究员(退休)
张 弛 红色文化研究学者
张继澄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工作人员
张耀鸿 北京大学高级工程师(退休)
林鸿溢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防科工委专家组成员、北京科技研究院特聘纳米技术首席专家(退休)
项镜泉 中国老教授协会社会科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教授(退休)
胡 澄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站站长
顾金钟 主人公网站站长
顾凌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研究馆员(退休)
梁葆真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法律人才学会副会长、国家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委员会副理事长、法律顾问
鸿 雁 北京老知青、退休职工
韩 青 北京某研究所研究员
杨晓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退休)、律师
蔡金安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站总编
2022年7月3日
注释:
i 一旦提到生物战,这不由得使我们想起,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美帝国主义拼凑的16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军入侵朝鲜的时候,就发动过“细菌战”。
在我们少年之时,曾经唱过1952年郭沫若创作的歌词的这首歌,今天仍记忆犹新,那就是:
“美帝国主义万恶滔天,他临到了死亡的边缘,胆敢对中国人民进行细菌战。/美帝国主义万恶滔天,我们为了人类的尊严,坚决消灭万恶的细菌战。/消灭它!消灭它!消灭它! /消灭细菌战,捉拿细菌战犯,让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臭虫、虱子、跳蚤、苍蝇一起完蛋! /消灭它!消灭它!消灭它! /消灭细菌战,捉拿细菌战犯,全中国、全世界的人民一致动员!一致动员!”
同时,我们又想起日本帝国主义的731部队!
2022-03-12俄乌战争,俄罗斯国防部近日宣布了一件让全世界不寒而栗的事情,俄方表示在乌克兰的军事行动中,发现乌境内有美国防部资助的30处生物试验室,其中留存有大量违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危险病毒样本。俄军公布了关于美国及其北约盟友在乌克兰实施军事和生物计划的材料,“由美国建立和资助的位于乌克兰的生物实验室内进行了蝙蝠冠状病毒样本的试验,目的是建立一个致命病原体的秘密传播机制。”生物实验室的工资单清楚地表明美国国防部直接支付了参与研究的资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293Q322051597CR.html
ii 文中凡是有标引号“”者,凡没有注明其来源者,为习近平讲话内容。注明《决定》者,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iii “无中生有,制造、散布敌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从而混淆公众视听的行为。”应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引号内容见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9月,第323页。)
iv 对于一般犯罪,我国法律原来并无既往也咎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是告诉人们以后如何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不能规范以前的行为。我国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的追诉时效最长为经过二十年,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鉴于武汉发生疫情以来,有的地方执法机关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影响巨大、并且造成极坏国际影响的犯罪,尽管无数网民表示了极大愤慨,要求其管辖机关采取措施,可是有关机关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严重失职,这不但背离习近平主席“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背离依法治国中的“严格执法”,不但违背宪法和刑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而且纵容了这种犯罪,从而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非常恶劣。为此,我们认为,对于此种犯罪必须既往也咎,并且从严惩处。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那么,既然有权制定规章,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就有权作出限制辖区内公民的活动范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