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聊某地的某个奇葩判决。
先来看媒体报道。
据@三联生活周刊 消息:
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庭审、判决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别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一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近50岁的被告人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到其家中与其孙女玩耍的邻居5岁幼女小月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事后,小月跑回家中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出生于1996年、外地来惠打工的被告人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还威胁不准告诉家长。小红离开后便将此事告知其母亲,其母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随后潜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
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有一说一,虽然这两起案件因为涉及未成年人,采用不公开庭审的方式。
但是显而易见,由于对这俩畜生的量刑实在太轻,仅仅只被判处了四年零六个月,纵使这则消息没能登陆微博热搜,还是引发了公众的强烈热议。
“四年半……羞辱谁呢……”
“五岁七岁的小孩被强奸才判四年半,吐”
“不是幼女十年起步吗??你这四年半是按照妇女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算得吧?这是在鼓励吧?孩子心理伤害就是狗屁了是吧???”
“扯淡的判罚。刑法336条第二句,从重处罚就是这样从重的吗?”
……
光是@观察者网 微博下面的留言,就充斥着对这个判决结果的不满。
就此事,我在微博评论道:
我踏马是真的迷惑了。
就这种奸淫幼女的人渣,该顶格判决就顶格判决啊。
一边喊着“从重处罚,绝不姑息”,一边又考虑“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请问,判案法官是有什么精神疾病吗?
就这起案件的相关情况,四年半的刑期很明显是判少了啊。
在我看来,要想舆论不喧哗,先得考虑受害人。
好好想想,如果受害者是自己的亲人,自己会是什么反应。
不要看到个认罪认罚就从宽处理。
你对恋童癖从宽减刑,受到侵害的孩子,还有他的家人怎么办?
做个人,做个正常人。
我不否认,在就此事做出评价的时候,我的感性其实凌驾于理性之上。
但即便从纯粹的理性角度出发,这份判决也是极其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换句话说,就算这俩畜生的兽行,够不到后续条款的加重处理,但最起码的十年有期徒刑呢?
就算考虑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但奸淫幼女本身也要从重处罚——即便功过相抵,但怎么着也不能只判决四年半的有期徒刑啊?
我说过很多次了,凡是涉及到未成年的舆情事件,一旦处理方式有问题,大概率会引发舆情风暴。
纵观这起案件的判决,即便个中案情仍不清晰,即便判刑10年仍有疑虑,但是,从宽从缓到如此程度,简直让我大吃一惊。
要知道,在诺大的舆论场上,孩子是天然的弱者。
可以说,除非其犯下滔天罪过,否则,站在孩子的对立面上,就是站在公众的对立面上,就是站在情绪的对立面上。
而舆论本身是不讲道理的。
即便能争夺到关注,但只要争取不到认同,就一定会遭遇排山倒海的公众质疑。
而且,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无论回应与否都很难办。
倘若不回应,一旦公众深扒,很多鲜为人知的事情就会浮出水面,让身处争议的舆论进一步升温。
就算铁下心来回应,回应的动作本身就是在增添新的连接点,而且公众很有可能不买账。
不买账就意味着不能达到达到一锤定音、釜底抽薪的效果,那么,在经过舆论的放大之后就只剩下一个结果——进一步扩大对舆论的关注。
综上所述,除非当地检察院觉察出不对劲,发起抗诉,并最终获得成功,当地的法治形象才有可能扳回一局。
不过,即便如此,当地法院的公信力怕也会遭遇莫大损失。
毕竟,公安、法院、检察院,这三者的职责不同,检察院做了好事,法院是没法喝到这口汤的。
但是话又说回来了,这又能怪得了谁呢?
当罚不罚,能重罚而轻判,忤逆舆论情绪,最终的下场就是如此。
但愿这个地方的法官没干什么亏心事。
否则的话,吃瓜群众会给他个狠狠的教训。
2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