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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讨薪案”:追责唐山劳动局,是唐山主官必须交出的政治答卷

  当公民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仍求告无门时,渎职的行政权力同样应当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唐山曹妃甸农民工刘全因讨薪无门最终引爆自制爆炸物获刑六年的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是对基层治理能力的拷问。面对“刘全讨薪案”中暴露出的劳动监察部门违法撤案、处置失当等严重问题,唐山市主官应坚决扛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刀刃向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严肃问责,以此作为净化政治生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试金石。

  一、 案件折射出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已严重突破履职底线

  刘全为追讨5.6万元欠薪,在长达20个月的时间里14次往返奔波,穷尽了投诉、仲裁等合法途径,却屡屡碰壁。根据唐山市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制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必须移送公安机关。然而,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在2023年10月组织调解、确认欠薪47200元并签署笔录后,竟仅凭欠薪方单方面“已结清”的口头说法便草率撤案,且面对刘全的追问以“领导定的”为由搪塞,拒绝出示证据、拒绝双方对质。

  这一行为不仅是程序违法,更是典型的“懒政怠政”。该撤案行为既未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滥用职权者追究行政责任,也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明显涉嫌犯罪的欠薪线索移送公安,而是为了追求所谓的“结案率”一撤了之。这种“以管理便利取代服务宗旨”的考核导向,以及“内部监督缺位”的审批链条失守,是导致矛盾激化的制度性根源。

  二、 扛起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对事更对人”进行追责

  唐山市委在多次全会及巡视整改通报中强调,要坚持“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着重抓、着力查”,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此案中,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并非“能力不足”,而是“责任缺失”和“对人民的态度问题”。

  依据党纪国法,问责应当直指要害:

  对直接责任人与审批领导追责:针对承办人丁国奇及审批领导存在的“违法撤案”、“应移送不移送”以及“风险处置失当”(在刘全第13次手持锤子抗议时仍未启动纠错机制),应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若其不作为与后续爆炸案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应启动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追责。

  对单位系统治理追责:唐山市人社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必须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重新审理该欠薪案并移送公安,同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唐山市路南区委等在巡视整改中建立了“三张清单”压实责任,人社系统亦应参照此模式,对历史积案进行大起底。

  三、 以案促改,建立“自我革命”的长效机制

  问责不是目的,根治才是关键。唐山市主官应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市开展整治“庸政懒政”的专项行动。

  首先,要纠偏考核机制。改变过去单纯追求“结案率”的考核方式,引入“群众实质满意率”,杜绝以撤案代替办案。

  其次,要建立“撤案审查与移送监督”机制。明确撤销案件必须经集体讨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针对欠薪案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建立定期巡查,防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出现“真空地带”。

  “讨薪者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劳动局的‘判决’不应缺席。”唐山作为经历过中央巡视“政治体检”的城市,更应明白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性。唐山市主官唯有拿出“刀刃向内”的勇气,对刘全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筑牢社会稳定的基石,避免下一个“刘全”被逼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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